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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75号)公告
PCT申请国际阶段部分
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部分
关于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5
号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75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确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和办理有关手续,应当缴纳费用,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2000年12月29日下达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441好)的规定,现将调整后的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国内部分
(一)
申请费
1、发明专利
900
印刷费
50
2、实用新型专利
500
3、外观设计专利
500
(二)
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年费
(三)
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四)
复审费
1、
发明专利
1000
2、
实用新型
300
3、
外观设计
300
(五)
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1、
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
200
2、
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
50
(六)
优先权要求费每项
80
(七)
恢复权利请求费
1000
(八)
撤消请求费
1、
发明专利
30
2、
实用新型专利权
20
3、
外观设计专利权
20
(九)
无效宣告请求费
1、
发明专利权
3000
2、
实用新型专利权
1500
3、
外观设计专利权
1500
(十)
强制许可请求费
1、
发明专利
300
2、
实用新型专利
200
(十一)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
300
(十二)专利登记、印刷、印花费
1、
发明专利
255
2、
实用新型专利
205
3、
外观设计专利
205
(十三)附加费
1、
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300
再次延长期限请求每月
2000
2、
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增收 150
3、
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项起每页增收 50
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
100
(十四)年费
1、
发明专利
1-
3年
900
4-6年
1200
7-9年
2000
10-12年
4000
13-15年
6000
16-20年
8000
2、
实用新型
1-
3年
600
4-5年
900
6-8年
1200
9-10年
2000
3、
外观设计专利
1-
3年
600
4-5年
900
6-8年
1200
9-10年
2000
PCT申请国际阶段部分
(一)
传送费
500
(二)
检索费
1500
附加检索费
1500
(三)
优先权文件传送费 150
(四)
初步审查附加费 1500
初步审查附加费
1500
(五)
单一性异议费
200
(六)
副本复印费每页
2
(七)
基本费
1、
国际申请用纸不超过30页的
3023
2、
国际申请用纸超过30页的
3023
外加超出30页部分每页
70
(八)
指定费
每一指定
651
(超过8个指定不再要求缴纳指定费)
(九)
确认的指定费
每一指定
651
(十)
确认费
根据上述第九项缴纳的指定费总额的 50%
(十一)手续费
1083
(十二)滞纳金
按应交费用的50%计收,若低于传送费按传送费收取;若高于基本费收取。
注:7-12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2000年12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今后,汇率发生变化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汇率变动情况作出调整。
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部分
(一)
宽限费
1000
(二)
译文改正费(初审阶段)
300
(三)
译文改正费(实审阶段)
1200
(四)
单一性恢复费 900
(五)
改正优先权要求费 300
注:进入国内阶段其他收费依照国内标准执行。
二、专利收费标准调整后,继续对确有困难的职务发明(单位)和非职务发明(个人)的收费实行部分减缓。减缓项目仍为申请费、发明维持费、发明审查费、复查费和授权以后三年的年费等五项。实行减缓的具体条件按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有关规定。
三、申请费、发明审查费和授权以后的年费的减缓比例,职务发明由60%调整为70%,非职务发明由80%调整为85%,发明维持费和复审费的减缓比例,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职务发明为60%,非职务发明为80%。
四、专利收费纳入中央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上缴中央国库。
本公告自2001年3月1日起执行。公告日前的预付当年的有关专利费用仍按调整前的标准结算。
关于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5号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顺利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5号公告,做好专利收费调整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入下:
一、我局已经批准的费用减缓请求继续有效,除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的减缓比例不变外,其他减缓比例从3月1日起自动转换。具体为:原批准减缓80%的转换为85%;原批准减缓60%的转换为70%。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减缓手续。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5号公告发布日(2001年1月15日)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已预交的当年各项专利费用,符合原收费标准的,承认其缴费有效。
三、
在2001年1月15日至2001年3月1日新旧专利收费转换期内,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预缴或未缴足的,应当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有关通知书中指明的数额补缴所欠的费用。
减缓具体手续仍按原中国专利局办公室1994年8月15日发布的《关于印发<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的通知》(办字[1994]第10号)的规定办理。
二00一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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